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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20年没能办的房产证终于能办了!

2019年07月23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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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号楼501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户权利人为李先生,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系同一房屋,认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于某终答应协助出庭作证。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查。另就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事宜,法官多次同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

  ——本文载于2019年7月19日《青岛日报》6版

《青岛日报》:20年没能办的房产证终于能办了!

来源:
2019年07月23日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号楼501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户权利人为李先生,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系同一房屋,认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于某终答应协助出庭作证。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查。另就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事宜,法官多次同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

  ——本文载于2019年7月19日《青岛日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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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20年没能办的房产证终于能办了!

201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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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号楼501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户权利人为李先生,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系同一房屋,认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于某终答应协助出庭作证。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查。另就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事宜,法官多次同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

  ——本文载于2019年7月19日《青岛日报》6版

《青岛日报》:20年没能办的房产证终于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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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3日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号楼501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户权利人为李先生,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系同一房屋,认为李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于某终答应协助出庭作证。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查。另就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事宜,法官多次同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

  ——本文载于2019年7月19日《青岛日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