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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从“邮件送达”延伸出“邮件调解”

2014年03月26日
作者: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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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难和执行难一样,都是目前阻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难题,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但随着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和跨区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这两种送达方式越来越“不靠谱”,甚至有些跟不上时代的意味。直接送达在日渐扩大的城市已逐渐“力不从心”,到外地送达更是“事倍功半”;邮寄送达不仅同样花费不菲、耗时颇多,还时常会出现弄丢法律文书从而延误审理的情况。在网络已十分发达的今天,能否通过网络这种“零成本、零耗时”的方式送达?人们不禁会产生这个疑问。2013年元旦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给出了肯定回答,当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摸索建立起了“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俗话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这种送达方式带来的便利超乎预期。不仅如此,该庭法官还在该制度基础上“发现”意外收获,他们利用电子邮件能实时交流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不仅免去了当事人调解时需要不断往返法院的奔波之苦,也为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节省了巨大的路费和时间成本,还避免了面对面调解时可能出现的因言语不和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

  青岛深圳晋江分处三地调解却无需奔波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投资房地产多年,颇具规模。2011年,因市场环境变化,置业公司决定撤出青岛市场,但一直无法收回的6000余万元账款成为其“掌门人”胡某的“心病”,为此,他委托张某帮助收账,承诺只要把钱全要回来,将给予2800万元的高额回报。此后,置业公司迁回深圳总部,张某开始四处收账。

  2012年,6000余万元账款陆续收回,张某索要承诺的报酬。“钱不能给你。”胡某的答复让张某十分意外,“除了你之外,我还找了很多人收账,钱大多是他们要回来的,你没发挥关键作用。”“为收账我四处奔波找欠款人谈判,想方设法向他们施压,怎么能说我没发挥关键作用?”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按承诺支付报酬,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其部分资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晋接手此案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置业公司远在深圳,张某也已回到福建晋江老家,如何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成为一个难题。“传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法院派人派车分别把法律文书送到深圳和晋江基本不现实。邮寄送达也不可行,且不论费用,单是时间就耽误不起。单程邮寄至少需要3天,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又需要3天,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周,而且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法律文书延误审理进程的情况。此外,被告的地址大多由原告提供,与实际居住地址经常不一致,每次邮寄前,法官都需要打电话核实,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工作量。”王晋介绍。人口流动性增强让邮寄送达更不可行,许多当事人身在外地,收到信件时很可能距开庭已不到3天时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推迟开庭,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此案争议较大,一次开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如果用判决方式结案,败诉方肯定要上诉,到时不仅又要面临送达难题,双方还要不断来青,路费和时间成本巨大。”王晋说。调解无疑是最好的方法,为免去双方的奔波之苦,王晋提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和调解,对此,置业公司和张某都十分认同。此后,一封封电子邮件在三方间传递,点击网页“发送”键,法律文书和调解意见立刻就能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双方不用再横跨半个中国到法院面对面协商。经过4轮“电子谈判”,2013年11月25日,置业公司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向张某支付85万元报酬。

  “虽然85万元和2800万元有天壤之别,但这基本是张某在收账过程中付出努力程度的真实体现,结案后一周内置业公司就把钱如数汇到法院账户。”王晋说,“按传统方式,从最初送达到首次开庭当事人至少要往返法院两三次,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一次审不完,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开庭,粗略计算,‘电子邮件调解’至少让双方少跑了六七趟,节省的路费和时间成本相当可观。”

  怀疑争执和解 新方式避免“仇人相见”激化矛盾

  俗话说“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许多原被告已“势同水火”,此时面对面调解很可能因言语不合激化矛盾。法官逐一约谈“背对背”调解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但法官每次都要与当事人约时间,当事人则必须放下工作往返于法院,太费时费力,而“电子邮件调解”可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2013年1月,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轮胎公司从物流公司购买1000吨橡胶用于轮胎生产,总价款270万元美金。签约后,物流公司从东南亚如数采购了橡胶并运至青岛港。当进口报关手续全部完成后,轮胎公司却突然拒绝提货,原因是不信任。原来,双方此前进行过一次橡胶买卖,轮胎公司发现那批橡胶存在瑕疵,导致生产出的轮胎质量不达标,因担心这批橡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迟迟不愿付款提货。

  作为国内知名的橡胶供应企业,财大气粗的物流公司直接将轮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货款270万元美金和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此时,橡胶已被放置在港口仓库内达3个月之久,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

  考虑到越早结案双方的损失越小,此案的办案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歆鑫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有两个难题:一是轮胎公司远在东营要求其反复来青不现实;二是双方矛盾已十分尖锐,难保在调解中矛盾不会激化。这一顾虑在首次开庭时得到验证,轮胎公司坚称橡胶质量有问题,并否认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而物流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公章模糊,鉴于此,刘歆鑫决定用“电子邮件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歆鑫要求两公司分别写出自己能接受的调解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法院。“用这种方式调解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摆脱了地域条件限制,也可避免激化矛盾。”刘歆鑫说。

  收到电子邮件后,刘歆鑫把相同的意见固定下来,把有分歧的内容分别与双方协商,尽量往一致引导。随着意见的不断接近,两公司对调解越来越有信心,如此经过8轮磋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轮胎公司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自提货物,物流公司转交正本箱单、流转审批单、海关货权转移通知书和实际货权发货指令等材料;2013年12月22日之前产生的仓储费由物流公司承担,之后的费用由轮胎公司支付;轮胎公司保证在今年1月3日前支付270万元美金货款,否则物流公司有权按照1900万元人民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此案的调解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困难重重。一方面物流公司仗着行业地位态度强硬,另一方面轮胎公司针锋相对,找来多家橡胶制品企业,用不再从物流公司处进货施加压力。如果用传统方式调解,这种‘硬碰硬’的情况极可能谈崩,而一旦谈不拢就必须作出判决,一审、二审打下来,不仅耗时漫长,仓储费也会成倍增加,对谁都不利。此外,轮胎公司需要不断往返于两地,极其费时费力。”刘歆鑫介绍。从接手案件到最终和解,此案只用了50天。

  省时省钱快捷 “电子邮件送达”的意外收获

  说起“电子邮件调解”的由来,颇有些意外收获的意味,最初,市中院民二庭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在2013年5月尝试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并在当年7月正式实施。随着对这一送达方式逐渐应用熟练,该庭法官又利用电子邮件实时交流性强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

  “市中院位于东部沿海,而我市西部纵深较大,最远的莱西市离市中院有100多公里。按传统方式,法官每次外出送达单程至少要30分钟,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这极大增加了办案负担。以我庭为例,每个合议庭有5名办案法官和1名书记员,这6个人负责排期、送达、开庭、订卷等所有工作。其中,送达耗时占全部工作时间的30%以上,书记员至少要在开庭前20天安排送达,以防止一次不成功需要重新送达的情况。但二审案件的审限只有90天,立案后案卷流转平均需要7天,这些时间相加并从审限中扣除后,真正留给法官办案的时间只有63天。再以市南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该院法官人均结案293起,除去节假日,法官平均每天结案1.5起,工作强度可想而知,如果能把送达的时间节省下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办案强度,提高办案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亚梅分析。

  算经济账,传统送达方式同样不划算,在直接送达方式中,法院至少派出两名法官,基本费用包括汽油费和车辆折旧费。如果遇到堵车或当事人住在郊区的情况,法官中午无法按时返回,又需要额外支出午餐补贴。到外地送达还要增加出差补贴和过路过桥费。邮寄送达同样费钱,单笔邮费平均30元,该院民二庭年均结案1200起,每案至少有两名当事人、开一次庭,以此计算,一年至少要送达2400次,邮费需72000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电子送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于是,该庭摸索建立起“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但众所周知,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或代收人签字确认,电子邮件发出后既无签名也没回执,如何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了电子邮件,避免个别“赖皮”当事人声称没收到或超过法定期限才收到电子邮件,从而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阎春光说,“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后,我们会要求其在专门印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详细的居住地址和电子邮箱,并签字确认。只要法官准确地按照确认书上的电子邮箱发送成功,就视为当事人已收到。同时,法官还会把电子邮件截图专门保存,以留证备查。”

  针对电子邮件书面固化难,易被编造、伪造的特点,该庭还在电子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电子公章,将文件格式转化为难以修改的PDF格式,并在其中嵌入二维码,设置防伪信息。“当然,我们还会发短信通知当事人及时查收邮件。”阎春光表示。据统计,自2013年7月以来,该庭已用电子邮件方式累计向310起案件的721名当事人送达843次,发送各类法律文书900余份。“如果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这843次邮寄需花费25290元,但‘电子邮件送达’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目前,我庭约有四成案件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张亚梅说。

  ——本文载于201年1月17日《青岛财经日报》A15版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从“邮件送达”延伸出“邮件调解”

来源:
2014年03月26日

  送达难和执行难一样,都是目前阻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难题,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但随着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和跨区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这两种送达方式越来越“不靠谱”,甚至有些跟不上时代的意味。直接送达在日渐扩大的城市已逐渐“力不从心”,到外地送达更是“事倍功半”;邮寄送达不仅同样花费不菲、耗时颇多,还时常会出现弄丢法律文书从而延误审理的情况。在网络已十分发达的今天,能否通过网络这种“零成本、零耗时”的方式送达?人们不禁会产生这个疑问。2013年元旦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给出了肯定回答,当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摸索建立起了“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俗话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这种送达方式带来的便利超乎预期。不仅如此,该庭法官还在该制度基础上“发现”意外收获,他们利用电子邮件能实时交流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不仅免去了当事人调解时需要不断往返法院的奔波之苦,也为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节省了巨大的路费和时间成本,还避免了面对面调解时可能出现的因言语不和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

  青岛深圳晋江分处三地调解却无需奔波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投资房地产多年,颇具规模。2011年,因市场环境变化,置业公司决定撤出青岛市场,但一直无法收回的6000余万元账款成为其“掌门人”胡某的“心病”,为此,他委托张某帮助收账,承诺只要把钱全要回来,将给予2800万元的高额回报。此后,置业公司迁回深圳总部,张某开始四处收账。

  2012年,6000余万元账款陆续收回,张某索要承诺的报酬。“钱不能给你。”胡某的答复让张某十分意外,“除了你之外,我还找了很多人收账,钱大多是他们要回来的,你没发挥关键作用。”“为收账我四处奔波找欠款人谈判,想方设法向他们施压,怎么能说我没发挥关键作用?”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按承诺支付报酬,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其部分资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晋接手此案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置业公司远在深圳,张某也已回到福建晋江老家,如何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成为一个难题。“传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法院派人派车分别把法律文书送到深圳和晋江基本不现实。邮寄送达也不可行,且不论费用,单是时间就耽误不起。单程邮寄至少需要3天,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又需要3天,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周,而且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法律文书延误审理进程的情况。此外,被告的地址大多由原告提供,与实际居住地址经常不一致,每次邮寄前,法官都需要打电话核实,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工作量。”王晋介绍。人口流动性增强让邮寄送达更不可行,许多当事人身在外地,收到信件时很可能距开庭已不到3天时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推迟开庭,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此案争议较大,一次开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如果用判决方式结案,败诉方肯定要上诉,到时不仅又要面临送达难题,双方还要不断来青,路费和时间成本巨大。”王晋说。调解无疑是最好的方法,为免去双方的奔波之苦,王晋提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和调解,对此,置业公司和张某都十分认同。此后,一封封电子邮件在三方间传递,点击网页“发送”键,法律文书和调解意见立刻就能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双方不用再横跨半个中国到法院面对面协商。经过4轮“电子谈判”,2013年11月25日,置业公司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向张某支付85万元报酬。

  “虽然85万元和2800万元有天壤之别,但这基本是张某在收账过程中付出努力程度的真实体现,结案后一周内置业公司就把钱如数汇到法院账户。”王晋说,“按传统方式,从最初送达到首次开庭当事人至少要往返法院两三次,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一次审不完,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开庭,粗略计算,‘电子邮件调解’至少让双方少跑了六七趟,节省的路费和时间成本相当可观。”

  怀疑争执和解 新方式避免“仇人相见”激化矛盾

  俗话说“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许多原被告已“势同水火”,此时面对面调解很可能因言语不合激化矛盾。法官逐一约谈“背对背”调解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但法官每次都要与当事人约时间,当事人则必须放下工作往返于法院,太费时费力,而“电子邮件调解”可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2013年1月,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轮胎公司从物流公司购买1000吨橡胶用于轮胎生产,总价款270万元美金。签约后,物流公司从东南亚如数采购了橡胶并运至青岛港。当进口报关手续全部完成后,轮胎公司却突然拒绝提货,原因是不信任。原来,双方此前进行过一次橡胶买卖,轮胎公司发现那批橡胶存在瑕疵,导致生产出的轮胎质量不达标,因担心这批橡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迟迟不愿付款提货。

  作为国内知名的橡胶供应企业,财大气粗的物流公司直接将轮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货款270万元美金和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此时,橡胶已被放置在港口仓库内达3个月之久,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

  考虑到越早结案双方的损失越小,此案的办案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歆鑫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有两个难题:一是轮胎公司远在东营要求其反复来青不现实;二是双方矛盾已十分尖锐,难保在调解中矛盾不会激化。这一顾虑在首次开庭时得到验证,轮胎公司坚称橡胶质量有问题,并否认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而物流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公章模糊,鉴于此,刘歆鑫决定用“电子邮件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歆鑫要求两公司分别写出自己能接受的调解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法院。“用这种方式调解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摆脱了地域条件限制,也可避免激化矛盾。”刘歆鑫说。

  收到电子邮件后,刘歆鑫把相同的意见固定下来,把有分歧的内容分别与双方协商,尽量往一致引导。随着意见的不断接近,两公司对调解越来越有信心,如此经过8轮磋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轮胎公司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自提货物,物流公司转交正本箱单、流转审批单、海关货权转移通知书和实际货权发货指令等材料;2013年12月22日之前产生的仓储费由物流公司承担,之后的费用由轮胎公司支付;轮胎公司保证在今年1月3日前支付270万元美金货款,否则物流公司有权按照1900万元人民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此案的调解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困难重重。一方面物流公司仗着行业地位态度强硬,另一方面轮胎公司针锋相对,找来多家橡胶制品企业,用不再从物流公司处进货施加压力。如果用传统方式调解,这种‘硬碰硬’的情况极可能谈崩,而一旦谈不拢就必须作出判决,一审、二审打下来,不仅耗时漫长,仓储费也会成倍增加,对谁都不利。此外,轮胎公司需要不断往返于两地,极其费时费力。”刘歆鑫介绍。从接手案件到最终和解,此案只用了50天。

  省时省钱快捷 “电子邮件送达”的意外收获

  说起“电子邮件调解”的由来,颇有些意外收获的意味,最初,市中院民二庭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在2013年5月尝试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并在当年7月正式实施。随着对这一送达方式逐渐应用熟练,该庭法官又利用电子邮件实时交流性强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

  “市中院位于东部沿海,而我市西部纵深较大,最远的莱西市离市中院有100多公里。按传统方式,法官每次外出送达单程至少要30分钟,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这极大增加了办案负担。以我庭为例,每个合议庭有5名办案法官和1名书记员,这6个人负责排期、送达、开庭、订卷等所有工作。其中,送达耗时占全部工作时间的30%以上,书记员至少要在开庭前20天安排送达,以防止一次不成功需要重新送达的情况。但二审案件的审限只有90天,立案后案卷流转平均需要7天,这些时间相加并从审限中扣除后,真正留给法官办案的时间只有63天。再以市南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该院法官人均结案293起,除去节假日,法官平均每天结案1.5起,工作强度可想而知,如果能把送达的时间节省下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办案强度,提高办案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亚梅分析。

  算经济账,传统送达方式同样不划算,在直接送达方式中,法院至少派出两名法官,基本费用包括汽油费和车辆折旧费。如果遇到堵车或当事人住在郊区的情况,法官中午无法按时返回,又需要额外支出午餐补贴。到外地送达还要增加出差补贴和过路过桥费。邮寄送达同样费钱,单笔邮费平均30元,该院民二庭年均结案1200起,每案至少有两名当事人、开一次庭,以此计算,一年至少要送达2400次,邮费需72000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电子送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于是,该庭摸索建立起“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但众所周知,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或代收人签字确认,电子邮件发出后既无签名也没回执,如何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了电子邮件,避免个别“赖皮”当事人声称没收到或超过法定期限才收到电子邮件,从而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阎春光说,“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后,我们会要求其在专门印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详细的居住地址和电子邮箱,并签字确认。只要法官准确地按照确认书上的电子邮箱发送成功,就视为当事人已收到。同时,法官还会把电子邮件截图专门保存,以留证备查。”

  针对电子邮件书面固化难,易被编造、伪造的特点,该庭还在电子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电子公章,将文件格式转化为难以修改的PDF格式,并在其中嵌入二维码,设置防伪信息。“当然,我们还会发短信通知当事人及时查收邮件。”阎春光表示。据统计,自2013年7月以来,该庭已用电子邮件方式累计向310起案件的721名当事人送达843次,发送各类法律文书900余份。“如果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这843次邮寄需花费25290元,但‘电子邮件送达’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目前,我庭约有四成案件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张亚梅说。

  ——本文载于201年1月17日《青岛财经日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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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深圳晋江分处三地调解却无需奔波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投资房地产多年,颇具规模。2011年,因市场环境变化,置业公司决定撤出青岛市场,但一直无法收回的6000余万元账款成为其“掌门人”胡某的“心病”,为此,他委托张某帮助收账,承诺只要把钱全要回来,将给予2800万元的高额回报。此后,置业公司迁回深圳总部,张某开始四处收账。

  2012年,6000余万元账款陆续收回,张某索要承诺的报酬。“钱不能给你。”胡某的答复让张某十分意外,“除了你之外,我还找了很多人收账,钱大多是他们要回来的,你没发挥关键作用。”“为收账我四处奔波找欠款人谈判,想方设法向他们施压,怎么能说我没发挥关键作用?”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按承诺支付报酬,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其部分资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晋接手此案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置业公司远在深圳,张某也已回到福建晋江老家,如何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成为一个难题。“传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法院派人派车分别把法律文书送到深圳和晋江基本不现实。邮寄送达也不可行,且不论费用,单是时间就耽误不起。单程邮寄至少需要3天,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又需要3天,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周,而且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法律文书延误审理进程的情况。此外,被告的地址大多由原告提供,与实际居住地址经常不一致,每次邮寄前,法官都需要打电话核实,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工作量。”王晋介绍。人口流动性增强让邮寄送达更不可行,许多当事人身在外地,收到信件时很可能距开庭已不到3天时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推迟开庭,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此案争议较大,一次开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如果用判决方式结案,败诉方肯定要上诉,到时不仅又要面临送达难题,双方还要不断来青,路费和时间成本巨大。”王晋说。调解无疑是最好的方法,为免去双方的奔波之苦,王晋提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和调解,对此,置业公司和张某都十分认同。此后,一封封电子邮件在三方间传递,点击网页“发送”键,法律文书和调解意见立刻就能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双方不用再横跨半个中国到法院面对面协商。经过4轮“电子谈判”,2013年11月25日,置业公司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向张某支付85万元报酬。

  “虽然85万元和2800万元有天壤之别,但这基本是张某在收账过程中付出努力程度的真实体现,结案后一周内置业公司就把钱如数汇到法院账户。”王晋说,“按传统方式,从最初送达到首次开庭当事人至少要往返法院两三次,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一次审不完,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开庭,粗略计算,‘电子邮件调解’至少让双方少跑了六七趟,节省的路费和时间成本相当可观。”

  怀疑争执和解 新方式避免“仇人相见”激化矛盾

  俗话说“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许多原被告已“势同水火”,此时面对面调解很可能因言语不合激化矛盾。法官逐一约谈“背对背”调解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但法官每次都要与当事人约时间,当事人则必须放下工作往返于法院,太费时费力,而“电子邮件调解”可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2013年1月,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轮胎公司从物流公司购买1000吨橡胶用于轮胎生产,总价款270万元美金。签约后,物流公司从东南亚如数采购了橡胶并运至青岛港。当进口报关手续全部完成后,轮胎公司却突然拒绝提货,原因是不信任。原来,双方此前进行过一次橡胶买卖,轮胎公司发现那批橡胶存在瑕疵,导致生产出的轮胎质量不达标,因担心这批橡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迟迟不愿付款提货。

  作为国内知名的橡胶供应企业,财大气粗的物流公司直接将轮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货款270万元美金和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此时,橡胶已被放置在港口仓库内达3个月之久,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

  考虑到越早结案双方的损失越小,此案的办案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歆鑫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有两个难题:一是轮胎公司远在东营要求其反复来青不现实;二是双方矛盾已十分尖锐,难保在调解中矛盾不会激化。这一顾虑在首次开庭时得到验证,轮胎公司坚称橡胶质量有问题,并否认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而物流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公章模糊,鉴于此,刘歆鑫决定用“电子邮件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歆鑫要求两公司分别写出自己能接受的调解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法院。“用这种方式调解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摆脱了地域条件限制,也可避免激化矛盾。”刘歆鑫说。

  收到电子邮件后,刘歆鑫把相同的意见固定下来,把有分歧的内容分别与双方协商,尽量往一致引导。随着意见的不断接近,两公司对调解越来越有信心,如此经过8轮磋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轮胎公司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自提货物,物流公司转交正本箱单、流转审批单、海关货权转移通知书和实际货权发货指令等材料;2013年12月22日之前产生的仓储费由物流公司承担,之后的费用由轮胎公司支付;轮胎公司保证在今年1月3日前支付270万元美金货款,否则物流公司有权按照1900万元人民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此案的调解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困难重重。一方面物流公司仗着行业地位态度强硬,另一方面轮胎公司针锋相对,找来多家橡胶制品企业,用不再从物流公司处进货施加压力。如果用传统方式调解,这种‘硬碰硬’的情况极可能谈崩,而一旦谈不拢就必须作出判决,一审、二审打下来,不仅耗时漫长,仓储费也会成倍增加,对谁都不利。此外,轮胎公司需要不断往返于两地,极其费时费力。”刘歆鑫介绍。从接手案件到最终和解,此案只用了50天。

  省时省钱快捷 “电子邮件送达”的意外收获

  说起“电子邮件调解”的由来,颇有些意外收获的意味,最初,市中院民二庭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在2013年5月尝试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并在当年7月正式实施。随着对这一送达方式逐渐应用熟练,该庭法官又利用电子邮件实时交流性强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

  “市中院位于东部沿海,而我市西部纵深较大,最远的莱西市离市中院有100多公里。按传统方式,法官每次外出送达单程至少要30分钟,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这极大增加了办案负担。以我庭为例,每个合议庭有5名办案法官和1名书记员,这6个人负责排期、送达、开庭、订卷等所有工作。其中,送达耗时占全部工作时间的30%以上,书记员至少要在开庭前20天安排送达,以防止一次不成功需要重新送达的情况。但二审案件的审限只有90天,立案后案卷流转平均需要7天,这些时间相加并从审限中扣除后,真正留给法官办案的时间只有63天。再以市南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该院法官人均结案293起,除去节假日,法官平均每天结案1.5起,工作强度可想而知,如果能把送达的时间节省下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办案强度,提高办案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亚梅分析。

  算经济账,传统送达方式同样不划算,在直接送达方式中,法院至少派出两名法官,基本费用包括汽油费和车辆折旧费。如果遇到堵车或当事人住在郊区的情况,法官中午无法按时返回,又需要额外支出午餐补贴。到外地送达还要增加出差补贴和过路过桥费。邮寄送达同样费钱,单笔邮费平均30元,该院民二庭年均结案1200起,每案至少有两名当事人、开一次庭,以此计算,一年至少要送达2400次,邮费需72000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电子送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于是,该庭摸索建立起“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但众所周知,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或代收人签字确认,电子邮件发出后既无签名也没回执,如何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了电子邮件,避免个别“赖皮”当事人声称没收到或超过法定期限才收到电子邮件,从而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阎春光说,“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后,我们会要求其在专门印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详细的居住地址和电子邮箱,并签字确认。只要法官准确地按照确认书上的电子邮箱发送成功,就视为当事人已收到。同时,法官还会把电子邮件截图专门保存,以留证备查。”

  针对电子邮件书面固化难,易被编造、伪造的特点,该庭还在电子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电子公章,将文件格式转化为难以修改的PDF格式,并在其中嵌入二维码,设置防伪信息。“当然,我们还会发短信通知当事人及时查收邮件。”阎春光表示。据统计,自2013年7月以来,该庭已用电子邮件方式累计向310起案件的721名当事人送达843次,发送各类法律文书900余份。“如果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这843次邮寄需花费25290元,但‘电子邮件送达’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目前,我庭约有四成案件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张亚梅说。

  ——本文载于201年1月17日《青岛财经日报》A15版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从“邮件送达”延伸出“邮件调解”

来源:
2014年03月26日

  送达难和执行难一样,都是目前阻碍审判效率提高的难题,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但随着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和跨区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这两种送达方式越来越“不靠谱”,甚至有些跟不上时代的意味。直接送达在日渐扩大的城市已逐渐“力不从心”,到外地送达更是“事倍功半”;邮寄送达不仅同样花费不菲、耗时颇多,还时常会出现弄丢法律文书从而延误审理的情况。在网络已十分发达的今天,能否通过网络这种“零成本、零耗时”的方式送达?人们不禁会产生这个疑问。2013年元旦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给出了肯定回答,当年7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摸索建立起了“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俗话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这种送达方式带来的便利超乎预期。不仅如此,该庭法官还在该制度基础上“发现”意外收获,他们利用电子邮件能实时交流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不仅免去了当事人调解时需要不断往返法院的奔波之苦,也为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节省了巨大的路费和时间成本,还避免了面对面调解时可能出现的因言语不和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

  青岛深圳晋江分处三地调解却无需奔波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投资房地产多年,颇具规模。2011年,因市场环境变化,置业公司决定撤出青岛市场,但一直无法收回的6000余万元账款成为其“掌门人”胡某的“心病”,为此,他委托张某帮助收账,承诺只要把钱全要回来,将给予2800万元的高额回报。此后,置业公司迁回深圳总部,张某开始四处收账。

  2012年,6000余万元账款陆续收回,张某索要承诺的报酬。“钱不能给你。”胡某的答复让张某十分意外,“除了你之外,我还找了很多人收账,钱大多是他们要回来的,你没发挥关键作用。”“为收账我四处奔波找欠款人谈判,想方设法向他们施压,怎么能说我没发挥关键作用?”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按承诺支付报酬,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其部分资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晋接手此案后,很快发现一个棘手的问题:置业公司远在深圳,张某也已回到福建晋江老家,如何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成为一个难题。“传统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法院派人派车分别把法律文书送到深圳和晋江基本不现实。邮寄送达也不可行,且不论费用,单是时间就耽误不起。单程邮寄至少需要3天,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又需要3天,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周,而且在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法律文书延误审理进程的情况。此外,被告的地址大多由原告提供,与实际居住地址经常不一致,每次邮寄前,法官都需要打电话核实,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工作量。”王晋介绍。人口流动性增强让邮寄送达更不可行,许多当事人身在外地,收到信件时很可能距开庭已不到3天时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推迟开庭,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

  “此案争议较大,一次开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如果用判决方式结案,败诉方肯定要上诉,到时不仅又要面临送达难题,双方还要不断来青,路费和时间成本巨大。”王晋说。调解无疑是最好的方法,为免去双方的奔波之苦,王晋提出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和调解,对此,置业公司和张某都十分认同。此后,一封封电子邮件在三方间传递,点击网页“发送”键,法律文书和调解意见立刻就能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双方不用再横跨半个中国到法院面对面协商。经过4轮“电子谈判”,2013年11月25日,置业公司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向张某支付85万元报酬。

  “虽然85万元和2800万元有天壤之别,但这基本是张某在收账过程中付出努力程度的真实体现,结案后一周内置业公司就把钱如数汇到法院账户。”王晋说,“按传统方式,从最初送达到首次开庭当事人至少要往返法院两三次,市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一次审不完,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开庭,粗略计算,‘电子邮件调解’至少让双方少跑了六七趟,节省的路费和时间成本相当可观。”

  怀疑争执和解 新方式避免“仇人相见”激化矛盾

  俗话说“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许多原被告已“势同水火”,此时面对面调解很可能因言语不合激化矛盾。法官逐一约谈“背对背”调解虽可以避免这种情况,但法官每次都要与当事人约时间,当事人则必须放下工作往返于法院,太费时费力,而“电子邮件调解”可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2013年1月,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胎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轮胎公司从物流公司购买1000吨橡胶用于轮胎生产,总价款270万元美金。签约后,物流公司从东南亚如数采购了橡胶并运至青岛港。当进口报关手续全部完成后,轮胎公司却突然拒绝提货,原因是不信任。原来,双方此前进行过一次橡胶买卖,轮胎公司发现那批橡胶存在瑕疵,导致生产出的轮胎质量不达标,因担心这批橡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迟迟不愿付款提货。

  作为国内知名的橡胶供应企业,财大气粗的物流公司直接将轮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支付货款270万元美金和违约金120万元人民币、仓储费90万元人民币。此时,橡胶已被放置在港口仓库内达3个月之久,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

  考虑到越早结案双方的损失越小,此案的办案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歆鑫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有两个难题:一是轮胎公司远在东营要求其反复来青不现实;二是双方矛盾已十分尖锐,难保在调解中矛盾不会激化。这一顾虑在首次开庭时得到验证,轮胎公司坚称橡胶质量有问题,并否认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而物流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公章模糊,鉴于此,刘歆鑫决定用“电子邮件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歆鑫要求两公司分别写出自己能接受的调解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法院。“用这种方式调解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摆脱了地域条件限制,也可避免激化矛盾。”刘歆鑫说。

  收到电子邮件后,刘歆鑫把相同的意见固定下来,把有分歧的内容分别与双方协商,尽量往一致引导。随着意见的不断接近,两公司对调解越来越有信心,如此经过8轮磋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轮胎公司自2013年12月18日开始自提货物,物流公司转交正本箱单、流转审批单、海关货权转移通知书和实际货权发货指令等材料;2013年12月22日之前产生的仓储费由物流公司承担,之后的费用由轮胎公司支付;轮胎公司保证在今年1月3日前支付270万元美金货款,否则物流公司有权按照1900万元人民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此案的调解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困难重重。一方面物流公司仗着行业地位态度强硬,另一方面轮胎公司针锋相对,找来多家橡胶制品企业,用不再从物流公司处进货施加压力。如果用传统方式调解,这种‘硬碰硬’的情况极可能谈崩,而一旦谈不拢就必须作出判决,一审、二审打下来,不仅耗时漫长,仓储费也会成倍增加,对谁都不利。此外,轮胎公司需要不断往返于两地,极其费时费力。”刘歆鑫介绍。从接手案件到最终和解,此案只用了50天。

  省时省钱快捷 “电子邮件送达”的意外收获

  说起“电子邮件调解”的由来,颇有些意外收获的意味,最初,市中院民二庭为解决送达难问题,在2013年5月尝试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并在当年7月正式实施。随着对这一送达方式逐渐应用熟练,该庭法官又利用电子邮件实时交流性强的特点,开创出“电子邮件调解”。

  “市中院位于东部沿海,而我市西部纵深较大,最远的莱西市离市中院有100多公里。按传统方式,法官每次外出送达单程至少要30分钟,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这极大增加了办案负担。以我庭为例,每个合议庭有5名办案法官和1名书记员,这6个人负责排期、送达、开庭、订卷等所有工作。其中,送达耗时占全部工作时间的30%以上,书记员至少要在开庭前20天安排送达,以防止一次不成功需要重新送达的情况。但二审案件的审限只有90天,立案后案卷流转平均需要7天,这些时间相加并从审限中扣除后,真正留给法官办案的时间只有63天。再以市南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该院法官人均结案293起,除去节假日,法官平均每天结案1.5起,工作强度可想而知,如果能把送达的时间节省下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办案强度,提高办案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亚梅分析。

  算经济账,传统送达方式同样不划算,在直接送达方式中,法院至少派出两名法官,基本费用包括汽油费和车辆折旧费。如果遇到堵车或当事人住在郊区的情况,法官中午无法按时返回,又需要额外支出午餐补贴。到外地送达还要增加出差补贴和过路过桥费。邮寄送达同样费钱,单笔邮费平均30元,该院民二庭年均结案1200起,每案至少有两名当事人、开一次庭,以此计算,一年至少要送达2400次,邮费需72000元。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电子送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于是,该庭摸索建立起“电子邮件送达”制度。但众所周知,传统送达方式需要当事人或代收人签字确认,电子邮件发出后既无签名也没回执,如何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了电子邮件,避免个别“赖皮”当事人声称没收到或超过法定期限才收到电子邮件,从而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阎春光说,“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后,我们会要求其在专门印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详细的居住地址和电子邮箱,并签字确认。只要法官准确地按照确认书上的电子邮箱发送成功,就视为当事人已收到。同时,法官还会把电子邮件截图专门保存,以留证备查。”

  针对电子邮件书面固化难,易被编造、伪造的特点,该庭还在电子法律文书上加盖法院电子公章,将文件格式转化为难以修改的PDF格式,并在其中嵌入二维码,设置防伪信息。“当然,我们还会发短信通知当事人及时查收邮件。”阎春光表示。据统计,自2013年7月以来,该庭已用电子邮件方式累计向310起案件的721名当事人送达843次,发送各类法律文书900余份。“如果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这843次邮寄需花费25290元,但‘电子邮件送达’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目前,我庭约有四成案件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张亚梅说。

  ——本文载于201年1月17日《青岛财经日报》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