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的重整成功,达到了市场主体有效救治、资源盘活、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债权45亿元,利益主体多方博弈,各种矛盾尖锐复杂,三次召开债权人大会、重整方案一度推倒重来,整个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半……2018年5月14日,该案终于重整成功,目前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已获清偿。
“该案得到了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创造了破产重整案债权清偿率的新纪录,既保留了两家公司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青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说。
记者了解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尽管波折不断,但是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引导推进重整工作,推动形成了普通债权人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重整方案。
老船厂的“沉船”危机
提起“造船厂”,在青岛可以说是无人不知,这家曾经的国营企业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青岛造船厂不仅凝结了老青岛人的“航海情结”,同时也曾是列入国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单”的企业,它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2010年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青船公司合资改制,并于2010年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同时面临着信访压力。案件能否重整成功,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来说,一切还都是未知数。为保住这个拥有68年船舶建造历史、具备良好生产设施和建造经验的企业,青岛市中院成立了由院长李方民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对青船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并组织审判法官前往广东、浙江学习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理模式,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案件的承办法官青岛市中院民二庭冯梅介绍,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认真调研,同时能够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对于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向我院申请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冯梅说,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在加强管理人监督同时,法院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出现利益冲突时,法院及时依法指导调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加之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原管理人青岛清算事务所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的申请,青岛市中院经慎重研究,认为可以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扩大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满,受国际海运市场低迷和船市不景气的整体影响,无社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为避免青船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市中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管理人对其“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委会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
两股东分别提交的投资方案各有利弊,为了消除各方顾虑,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管理人在组织债委会遴选确定重整投资方案无果后,青岛市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投资人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2017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因职工债权组反对,草案未获通过。
为避免出现破产清算风险,青岛市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发投)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顺利实现。
多种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在历时一年半的审理时间内,为保证实现顺利重整,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经艰苦沟通,协调推进,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谈判和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投资人最终达成投资协议。
重整计划获五个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纪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2018年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思路
此案是青岛市中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青岛市中院总结出此案带来的三大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是破产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青船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保障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第二个启示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制度保障。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法院依此识别为生病的企业,借助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条件。
第三个启示是,革新工作思路,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为确保企业生产不受重整程序影响,青岛市中院大胆启用债务人自主管理模式,由青船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发挥其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在船舶建造、经营管理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签订监管责任状,借助政府部门、托管单位力量,将管理人与青船公司的沟通协调、定期监察、走访客户、安全检查、职工稳定等,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让重整期间的经营生产安全平稳,职工、客户关系稳健良性。
——本文载于2018年7月14日《法制日报》5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的重整成功,达到了市场主体有效救治、资源盘活、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债权45亿元,利益主体多方博弈,各种矛盾尖锐复杂,三次召开债权人大会、重整方案一度推倒重来,整个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半……2018年5月14日,该案终于重整成功,目前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已获清偿。
“该案得到了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创造了破产重整案债权清偿率的新纪录,既保留了两家公司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青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说。
记者了解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尽管波折不断,但是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引导推进重整工作,推动形成了普通债权人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重整方案。
老船厂的“沉船”危机
提起“造船厂”,在青岛可以说是无人不知,这家曾经的国营企业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青岛造船厂不仅凝结了老青岛人的“航海情结”,同时也曾是列入国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单”的企业,它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2010年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青船公司合资改制,并于2010年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同时面临着信访压力。案件能否重整成功,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来说,一切还都是未知数。为保住这个拥有68年船舶建造历史、具备良好生产设施和建造经验的企业,青岛市中院成立了由院长李方民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对青船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并组织审判法官前往广东、浙江学习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理模式,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案件的承办法官青岛市中院民二庭冯梅介绍,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认真调研,同时能够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对于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向我院申请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冯梅说,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在加强管理人监督同时,法院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出现利益冲突时,法院及时依法指导调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加之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原管理人青岛清算事务所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的申请,青岛市中院经慎重研究,认为可以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扩大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满,受国际海运市场低迷和船市不景气的整体影响,无社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为避免青船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市中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管理人对其“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委会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
两股东分别提交的投资方案各有利弊,为了消除各方顾虑,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管理人在组织债委会遴选确定重整投资方案无果后,青岛市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投资人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2017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因职工债权组反对,草案未获通过。
为避免出现破产清算风险,青岛市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发投)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顺利实现。
多种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在历时一年半的审理时间内,为保证实现顺利重整,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经艰苦沟通,协调推进,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谈判和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投资人最终达成投资协议。
重整计划获五个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纪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2018年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思路
此案是青岛市中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青岛市中院总结出此案带来的三大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是破产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青船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保障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第二个启示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制度保障。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法院依此识别为生病的企业,借助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条件。
第三个启示是,革新工作思路,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为确保企业生产不受重整程序影响,青岛市中院大胆启用债务人自主管理模式,由青船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发挥其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在船舶建造、经营管理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签订监管责任状,借助政府部门、托管单位力量,将管理人与青船公司的沟通协调、定期监察、走访客户、安全检查、职工稳定等,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让重整期间的经营生产安全平稳,职工、客户关系稳健良性。
——本文载于2018年7月14日《法制日报》5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的重整成功,达到了市场主体有效救治、资源盘活、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债权45亿元,利益主体多方博弈,各种矛盾尖锐复杂,三次召开债权人大会、重整方案一度推倒重来,整个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半……2018年5月14日,该案终于重整成功,目前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已获清偿。
“该案得到了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创造了破产重整案债权清偿率的新纪录,既保留了两家公司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青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说。
记者了解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尽管波折不断,但是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引导推进重整工作,推动形成了普通债权人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重整方案。
老船厂的“沉船”危机
提起“造船厂”,在青岛可以说是无人不知,这家曾经的国营企业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青岛造船厂不仅凝结了老青岛人的“航海情结”,同时也曾是列入国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单”的企业,它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2010年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青船公司合资改制,并于2010年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同时面临着信访压力。案件能否重整成功,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来说,一切还都是未知数。为保住这个拥有68年船舶建造历史、具备良好生产设施和建造经验的企业,青岛市中院成立了由院长李方民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对青船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并组织审判法官前往广东、浙江学习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理模式,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案件的承办法官青岛市中院民二庭冯梅介绍,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认真调研,同时能够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对于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向我院申请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冯梅说,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在加强管理人监督同时,法院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出现利益冲突时,法院及时依法指导调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加之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原管理人青岛清算事务所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的申请,青岛市中院经慎重研究,认为可以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扩大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满,受国际海运市场低迷和船市不景气的整体影响,无社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为避免青船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市中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管理人对其“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委会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
两股东分别提交的投资方案各有利弊,为了消除各方顾虑,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管理人在组织债委会遴选确定重整投资方案无果后,青岛市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投资人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2017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因职工债权组反对,草案未获通过。
为避免出现破产清算风险,青岛市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发投)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顺利实现。
多种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在历时一年半的审理时间内,为保证实现顺利重整,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经艰苦沟通,协调推进,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谈判和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投资人最终达成投资协议。
重整计划获五个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纪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2018年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思路
此案是青岛市中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青岛市中院总结出此案带来的三大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是破产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青船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保障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第二个启示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制度保障。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法院依此识别为生病的企业,借助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条件。
第三个启示是,革新工作思路,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为确保企业生产不受重整程序影响,青岛市中院大胆启用债务人自主管理模式,由青船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发挥其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在船舶建造、经营管理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签订监管责任状,借助政府部门、托管单位力量,将管理人与青船公司的沟通协调、定期监察、走访客户、安全检查、职工稳定等,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让重整期间的经营生产安全平稳,职工、客户关系稳健良性。
——本文载于2018年7月14日《法制日报》5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的重整成功,达到了市场主体有效救治、资源盘活、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这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债权45亿元,利益主体多方博弈,各种矛盾尖锐复杂,三次召开债权人大会、重整方案一度推倒重来,整个审理过程历时一年半……2018年5月14日,该案终于重整成功,目前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已获清偿。
“该案得到了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创造了破产重整案债权清偿率的新纪录,既保留了两家公司造船资质,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青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方民说。
记者了解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尽管波折不断,但是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积极引导推进重整工作,推动形成了普通债权人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重整方案。
老船厂的“沉船”危机
提起“造船厂”,在青岛可以说是无人不知,这家曾经的国营企业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青岛造船厂不仅凝结了老青岛人的“航海情结”,同时也曾是列入国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单”的企业,它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2010年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青船公司合资改制,并于2010年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市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同时面临着信访压力。案件能否重整成功,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来说,一切还都是未知数。为保住这个拥有68年船舶建造历史、具备良好生产设施和建造经验的企业,青岛市中院成立了由院长李方民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对青船公司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并组织审判法官前往广东、浙江学习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理模式,为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案件的承办法官青岛市中院民二庭冯梅介绍,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认真调研,同时能够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对于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向我院申请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冯梅说,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在加强管理人监督同时,法院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出现利益冲突时,法院及时依法指导调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加之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原管理人青岛清算事务所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的申请,青岛市中院经慎重研究,认为可以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扩大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满,受国际海运市场低迷和船市不景气的整体影响,无社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为避免青船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市中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管理人对其“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委会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
两股东分别提交的投资方案各有利弊,为了消除各方顾虑,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管理人在组织债委会遴选确定重整投资方案无果后,青岛市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投资人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2017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因职工债权组反对,草案未获通过。
为避免出现破产清算风险,青岛市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发投)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顺利实现。
多种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在历时一年半的审理时间内,为保证实现顺利重整,青岛市中院坚守避免破产清算的底线,经艰苦沟通,协调推进,集各方合力,进行了几十轮次艰难谈判和协调,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两投资人最终达成投资协议。
重整计划获五个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纪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2018年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纪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结合思路
此案是青岛市中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新旧动能转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青岛市中院总结出此案带来的三大启示:
第一个启示是,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是破产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青船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设立了重整工作协调会议,坚持党委牵头、法院主导、政府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保障生产稳定与社会稳定。
第二个启示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制度保障。鉴于青船公司特有的船舶建造资质齐全、建造经验技术丰富、人才队伍基本稳定完整,法院依此识别为生病的企业,借助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以及原企业股东熟悉企业情况之力,梳理企业治理结构,产品与人员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整合要素资源,为企业优化后的涅槃重生创造条件。
第三个启示是,革新工作思路,实现多方利益共赢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为确保企业生产不受重整程序影响,青岛市中院大胆启用债务人自主管理模式,由青船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发挥其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在船舶建造、经营管理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强化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签订监管责任状,借助政府部门、托管单位力量,将管理人与青船公司的沟通协调、定期监察、走访客户、安全检查、职工稳定等,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让重整期间的经营生产安全平稳,职工、客户关系稳健良性。
——本文载于2018年7月14日《法制日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