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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在家敢动粗?当心“紧箍咒”

2017年03月27日
作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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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作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保护了申请人的安全。据悉,2016年青岛法院共发出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1件便是发给经常遭受家暴的杨某的。

  担心老婆有外遇又蹲点又打老婆

  杨某(女)和王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便有了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孩。一开始两人的婚姻生活很幸福,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随后越吵越凶,导致感情变淡。 2016年,杨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离婚,还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王某经常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称,她的丈夫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威胁她,还不准她与单位同事有任何来往。除了言语的“警告”外,王某还几乎每天在她上班的地点蹲守,查看她是不是有外遇。时间一长,不仅影响到她的正常工作,还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对于离婚,丈夫王某坚决不同意,他也承认殴打过妻子,原因是他觉得妻子有外遇。

  去法院调解离婚老婆拎着把菜刀

  即墨法院审理了该案。法官介绍,夫妻俩都是外地来青的,在青岛工作不稳定,“两个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存成了问题,这样一来,家庭矛盾就会慢慢激化。 ”即墨法院法官邵珊珊告诉记者,她对这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原因是经常的家暴导致原告有了心理阴影。一般在庭审前会有调解,当时法官让夫妻俩到法院进行调解,而多次打电话,原告就是不肯到场,她说害怕不敢来。“我们劝了好几次,和她说法院一定会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可能是心里有底了,这才到法院。 ”邵珊珊说,让她惊讶的是,杨某手里竟然拿着把刀,声称这把刀是王某威胁她的时候用的。 “她丈夫不同意离婚,虽然两人感情很淡,但就是坚决不离婚,就想拖着。”邵珊珊介绍说,这是女方第一次起诉,两人分居的时间比较短,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

  法院发出“护身符”丈夫不敢再动粗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告殴打、恐吓、威胁、骚扰原告及家人。如果被告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后来经回访,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某再未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遭殴打捆绑 可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邵珊珊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提醒

  收集好证据 及时去报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申请制止家庭暴力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实际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是下降 的。”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2015年发出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而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发放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原因是实施《反家暴法》以来,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更多的受害人知道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同时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通过向被申请人调查、沟通,他们当庭就表示不再实施家暴了,他们知道实施家暴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实施家暴的案件,最困难的还是举证。 ”法官邵珊珊介绍,有的被害人为了家庭,有的害怕别人笑话,一再忍受家暴。被害人要抛弃这种思想,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病例、医疗费票据等,有的施暴者在施暴后后悔,会写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这些也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总之,一旦遭遇家暴或有面临家暴的危险情形要及时报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新闻名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分析

  逾期不交房可解除合同

  市民在购买房屋时,有时候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呢?市民孙某就有类似遭遇。

  2013年4月,孙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有约定。后来,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虽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曾电话通知孙某前来办理交房,但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视为青岛某公司违约逾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应当退还孙某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法官介绍,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始日的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逾期交付房屋,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本文载于2017年3月25日《青岛晚报》8版

《青岛晚报》:在家敢动粗?当心“紧箍咒”

来源:
2017年03月27日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作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保护了申请人的安全。据悉,2016年青岛法院共发出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1件便是发给经常遭受家暴的杨某的。

  担心老婆有外遇又蹲点又打老婆

  杨某(女)和王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便有了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孩。一开始两人的婚姻生活很幸福,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随后越吵越凶,导致感情变淡。 2016年,杨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离婚,还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王某经常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称,她的丈夫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威胁她,还不准她与单位同事有任何来往。除了言语的“警告”外,王某还几乎每天在她上班的地点蹲守,查看她是不是有外遇。时间一长,不仅影响到她的正常工作,还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对于离婚,丈夫王某坚决不同意,他也承认殴打过妻子,原因是他觉得妻子有外遇。

  去法院调解离婚老婆拎着把菜刀

  即墨法院审理了该案。法官介绍,夫妻俩都是外地来青的,在青岛工作不稳定,“两个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存成了问题,这样一来,家庭矛盾就会慢慢激化。 ”即墨法院法官邵珊珊告诉记者,她对这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原因是经常的家暴导致原告有了心理阴影。一般在庭审前会有调解,当时法官让夫妻俩到法院进行调解,而多次打电话,原告就是不肯到场,她说害怕不敢来。“我们劝了好几次,和她说法院一定会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可能是心里有底了,这才到法院。 ”邵珊珊说,让她惊讶的是,杨某手里竟然拿着把刀,声称这把刀是王某威胁她的时候用的。 “她丈夫不同意离婚,虽然两人感情很淡,但就是坚决不离婚,就想拖着。”邵珊珊介绍说,这是女方第一次起诉,两人分居的时间比较短,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

  法院发出“护身符”丈夫不敢再动粗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告殴打、恐吓、威胁、骚扰原告及家人。如果被告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后来经回访,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某再未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遭殴打捆绑 可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邵珊珊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提醒

  收集好证据 及时去报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申请制止家庭暴力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实际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是下降 的。”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2015年发出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而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发放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原因是实施《反家暴法》以来,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更多的受害人知道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同时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通过向被申请人调查、沟通,他们当庭就表示不再实施家暴了,他们知道实施家暴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实施家暴的案件,最困难的还是举证。 ”法官邵珊珊介绍,有的被害人为了家庭,有的害怕别人笑话,一再忍受家暴。被害人要抛弃这种思想,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病例、医疗费票据等,有的施暴者在施暴后后悔,会写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这些也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总之,一旦遭遇家暴或有面临家暴的危险情形要及时报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新闻名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分析

  逾期不交房可解除合同

  市民在购买房屋时,有时候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呢?市民孙某就有类似遭遇。

  2013年4月,孙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有约定。后来,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虽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曾电话通知孙某前来办理交房,但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视为青岛某公司违约逾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应当退还孙某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法官介绍,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始日的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逾期交付房屋,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本文载于2017年3月25日《青岛晚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晚报》:在家敢动粗?当心“紧箍咒”

2017年03月27日
作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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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作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保护了申请人的安全。据悉,2016年青岛法院共发出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1件便是发给经常遭受家暴的杨某的。

  担心老婆有外遇又蹲点又打老婆

  杨某(女)和王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便有了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孩。一开始两人的婚姻生活很幸福,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随后越吵越凶,导致感情变淡。 2016年,杨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离婚,还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王某经常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称,她的丈夫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威胁她,还不准她与单位同事有任何来往。除了言语的“警告”外,王某还几乎每天在她上班的地点蹲守,查看她是不是有外遇。时间一长,不仅影响到她的正常工作,还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对于离婚,丈夫王某坚决不同意,他也承认殴打过妻子,原因是他觉得妻子有外遇。

  去法院调解离婚老婆拎着把菜刀

  即墨法院审理了该案。法官介绍,夫妻俩都是外地来青的,在青岛工作不稳定,“两个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存成了问题,这样一来,家庭矛盾就会慢慢激化。 ”即墨法院法官邵珊珊告诉记者,她对这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原因是经常的家暴导致原告有了心理阴影。一般在庭审前会有调解,当时法官让夫妻俩到法院进行调解,而多次打电话,原告就是不肯到场,她说害怕不敢来。“我们劝了好几次,和她说法院一定会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可能是心里有底了,这才到法院。 ”邵珊珊说,让她惊讶的是,杨某手里竟然拿着把刀,声称这把刀是王某威胁她的时候用的。 “她丈夫不同意离婚,虽然两人感情很淡,但就是坚决不离婚,就想拖着。”邵珊珊介绍说,这是女方第一次起诉,两人分居的时间比较短,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

  法院发出“护身符”丈夫不敢再动粗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告殴打、恐吓、威胁、骚扰原告及家人。如果被告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后来经回访,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某再未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遭殴打捆绑 可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邵珊珊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提醒

  收集好证据 及时去报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申请制止家庭暴力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实际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是下降 的。”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2015年发出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而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发放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原因是实施《反家暴法》以来,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更多的受害人知道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同时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通过向被申请人调查、沟通,他们当庭就表示不再实施家暴了,他们知道实施家暴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实施家暴的案件,最困难的还是举证。 ”法官邵珊珊介绍,有的被害人为了家庭,有的害怕别人笑话,一再忍受家暴。被害人要抛弃这种思想,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病例、医疗费票据等,有的施暴者在施暴后后悔,会写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这些也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总之,一旦遭遇家暴或有面临家暴的危险情形要及时报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新闻名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分析

  逾期不交房可解除合同

  市民在购买房屋时,有时候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呢?市民孙某就有类似遭遇。

  2013年4月,孙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有约定。后来,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虽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曾电话通知孙某前来办理交房,但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视为青岛某公司违约逾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应当退还孙某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法官介绍,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始日的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逾期交付房屋,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本文载于2017年3月25日《青岛晚报》8版

《青岛晚报》:在家敢动粗?当心“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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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7日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放宽了诉讼时效,有利于家事领域的维权,这些规定有利于家庭成员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作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保护了申请人的安全。据悉,2016年青岛法院共发出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1件便是发给经常遭受家暴的杨某的。

  担心老婆有外遇又蹲点又打老婆

  杨某(女)和王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便有了爱情结晶——一个可爱的女孩。一开始两人的婚姻生活很幸福,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随后越吵越凶,导致感情变淡。 2016年,杨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离婚,还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王某经常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杨某称,她的丈夫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威胁她,还不准她与单位同事有任何来往。除了言语的“警告”外,王某还几乎每天在她上班的地点蹲守,查看她是不是有外遇。时间一长,不仅影响到她的正常工作,还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痛苦。对于离婚,丈夫王某坚决不同意,他也承认殴打过妻子,原因是他觉得妻子有外遇。

  去法院调解离婚老婆拎着把菜刀

  即墨法院审理了该案。法官介绍,夫妻俩都是外地来青的,在青岛工作不稳定,“两个人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存成了问题,这样一来,家庭矛盾就会慢慢激化。 ”即墨法院法官邵珊珊告诉记者,她对这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原因是经常的家暴导致原告有了心理阴影。一般在庭审前会有调解,当时法官让夫妻俩到法院进行调解,而多次打电话,原告就是不肯到场,她说害怕不敢来。“我们劝了好几次,和她说法院一定会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可能是心里有底了,这才到法院。 ”邵珊珊说,让她惊讶的是,杨某手里竟然拿着把刀,声称这把刀是王某威胁她的时候用的。 “她丈夫不同意离婚,虽然两人感情很淡,但就是坚决不离婚,就想拖着。”邵珊珊介绍说,这是女方第一次起诉,两人分居的时间比较短,条件不符合判决离婚。

  法院发出“护身符”丈夫不敢再动粗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医院病历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生活中对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告殴打、恐吓、威胁、骚扰原告及家人。如果被告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向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后来经回访,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某再未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遭殴打捆绑 可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新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邵珊珊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提醒

  收集好证据 及时去报警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申请制止家庭暴力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实际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是下降 的。”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2015年发出11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而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发放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原因是实施《反家暴法》以来,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更多的受害人知道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同时要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通过向被申请人调查、沟通,他们当庭就表示不再实施家暴了,他们知道实施家暴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实施家暴的案件,最困难的还是举证。 ”法官邵珊珊介绍,有的被害人为了家庭,有的害怕别人笑话,一再忍受家暴。被害人要抛弃这种思想,遭受家暴后,要注意收集证据,证人证言、病例、医疗费票据等,有的施暴者在施暴后后悔,会写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这些也可以作为一部分证据。总之,一旦遭遇家暴或有面临家暴的危险情形要及时报警,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新闻名词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分析

  逾期不交房可解除合同

  市民在购买房屋时,有时候会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呢?市民孙某就有类似遭遇。

  2013年4月,孙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有约定。后来,因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公司虽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曾电话通知孙某前来办理交房,但一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视为青岛某公司违约逾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应当退还孙某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法官介绍,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始日的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逾期交付房屋,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本文载于2017年3月25日《青岛晚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