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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青岛:维护金融安全 助力经济发展

2016年12月20日
作者:王洪坚 时满鑫 吕佼 宿敏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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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呼之欲出,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三年来,金融审判庭坚持“三个并重”,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案件,妥善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青岛地区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

  2014年以来, 青岛地区突发了“德正”“君利豪”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金融案件,给青岛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抢时间”,是决定金融案件审判效果的生命线。现代金融流通具有速度快、频率高、虚拟化等特点,这对金融案件保全和执行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案件立案后如果不及时将涉案标的保全,就很可能出现当事人趁机转移资产的现象。被告的财产往往隐蔽性高、分布范围广,要赶在当事人转移资产之前快速保全,必须惜时如金、分秒必争。

  为高效应对数量大幅上升的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依托青岛中院建立的“立案、保全、审判”一站式金融审判快速通道,与立案一庭、执行二庭、审管办、法警支队等部门通力合作,对金融系列案件优先审查,实现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保全,对重大紧急案件,实现保全裁定“立等可取”,力争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流失,确保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2014年6月11日下午,金融审判庭受理了56件涉及德正公司的系列案件,全庭法官当晚便将数百份查封裁定书制作完毕,立案一庭干警连夜外出赴内蒙古、甘肃等地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针对金融案件时效性强的特点,金融审判庭以“庭内审限”结案机制提升审判效率、降低金融纠纷的调判成本。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不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形的案件,做到“一、二审法定审限期减半”,即一审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每一件金融案件都可能波及众多实体企业。企业被起诉后,债权银行往往请求法院查封企业所有账户及其固定资产、动产、股权等。而企业一旦基本账户、生产资料、原材料被查封,经营活动便会陷入停滞状态,更加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如果在金融案件的裁判中只拘泥于个案案情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就可能让原、被告双方都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甚至会触发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社会责任和职业担当要求,金融审判庭必须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职业素养和办案准则。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企业,金融审判庭确立了“保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原则,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处理优质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案件时,金融审判庭坚持先保全、处置借款人的资产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代偿的做法,尽量减轻对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除非发现担保企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否则不对担保的企业账户、原材料等财产进行保全。尤其是对于生产经营良好、市场潜力大的优质企业,更是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证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进一步蔓延扩张。2015年春节前夕,某集团公司因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同时被多家银行起诉50余起案件。面对该集团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现状,为维护社会稳定,金融审判庭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经营的查封措施,同时多方联动,积极促成银企和解,该批案件最终以银行撤诉结案,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又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支持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

  1898年5月15日,随着德华银行在青岛正式设立,现代金融的血液第一次注入黄海之滨这座年轻的城市。2014年2月10日,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国家批复,青岛金融产业迎来了开埠以来第二个历史机遇期:全市新增金融机构200余家,金融产业增加值达到19%,11家银行机构在青设立分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与日俱增的交易类别使金融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集中释放,层出不穷的新类型违规行为、日益增多的专业化金融案件极大地考验着金融审判庭的司法智慧。

  金融审判庭成立的初衷,是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专案专办,为“财富青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金融审判庭全体法官凝心聚力、不辱使命,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收案1927件,结案1464件,11名法官人均结案133件,人均结案量全院第一。年轻的金融审判庭在超额完成办案指标的同时,也初步摸索出了中国金融审判领域的“青岛模式”。

  对于新生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审判庭尊重金融业务的特点,对确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向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发展的方面倾斜,为金融创新留足司法空间。例如,青岛地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普遍运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采用质物总量价值控制模式,质押物并非确定不变,同时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占有控制质物,这些特征物权法规定不明确。金融审判庭经过分析研判,在借鉴国际金融经验的基础上,原则上认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合法性,保障了金融秩序的高效稳定。

  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审判庭加强对新型金融法律关系的分析研判,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对风险隐患及成因进行专题调研,建立司法建议预警与规范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和专题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防范、化解风险。针对近年来大宗商品动产浮动质押引发的银行不良债权爆发的问题,金融审判庭提出专题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合同效力及监管不力、疏于核实质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占有质物的隐患,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关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立足专业审判与加强多方联动并重

  金融审判庭立足专业审判,强化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大局理念,瞄准打造一流队伍、提高审判质效目标,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面对案情庞杂、涉案主体众多的新型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以“团队模式”增强办案能力,组建了五个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金融系列案件”专案团队,一方面破解了法官专业背景单一的难题,一方面依靠团队协作节省了质证、调查的时间,使法官在针对案件开展司法审查的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估。金融审判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注重培训的内外结合、点面结合,将知识性培训和审判业务培训有机融合,不断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开展打造金牌法官活动,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法律政策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构成质押、被冻结后应否解冻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4年初,金融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且开户人在担保期间丧失对特定账户的支配的,应认定构成质押担保。同时,要求全庭法官尽量不冻结该类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冻结后,一旦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解冻的,应立即组织听证查明事实后及时解冻,避免给金融机构造成利息损失。2015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明确了贷款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与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掌握的标准一致。

  为统一金融监管尺度,青岛中院牵头与青岛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青岛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讨金融案件审判和金融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金融审判庭定期向银监局、银行业协会通报金融案件审判动态,提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青岛银监局定期向青岛中院通报银行监管政策变动、银行业务发展趋势等情况。银行业协会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经银监局汇总后向法院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金融审判庭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互助共赢,促进了重大金融纠纷案件的协同处置,为打造青岛市金融风险立体防控体系迈出了第一步。

  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社会效益最大化

  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转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机构的高度自觉。金融审判庭定期总结归纳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及金融业界存在的问题,发布《青岛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党委、政府规范金融市场运营、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为政府及时发现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进行监督整改提供第一手的判例依据。以《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基础,金融审判庭以司法建议、信息发布等方式不定期地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预警,“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普法”,用法治的力量为政府、群众和金融机构编织一张覆盖全市金融产业的安全网,实现了金融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14年底,金融审判庭在总结全年审判情况的基础上,向青岛市政府建议建立健全针对系列金融案件突发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及时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纠纷等情况后尽快确定导致群体性诉讼的根本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置:对于产能落后、市场饱和的企业,建议政府推进企业破产重组,隔断问题企业的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快速扩散;对于企业生产基本正常、前景看好、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建议政府给予必要帮扶,以缓解银企矛盾,帮助企业化解重大债务和担保风险,保存企业有生力量。针对新常态下经济减速换挡金融违约案件高发的趋势,金融审判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对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认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为及时、高效化解保险纠纷,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保监局联合创设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金融审判庭负责培训调解员,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2015年,调解中心在青岛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基层工作站。截至目前,调解中心共受理调解申请1628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1273件,标的额共计12205万元,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2015年9月,青岛中院被评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伴随“金改区”建设起步、经受“新常态”案量历练、顺应“大司改”潮流变革,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革故鼎新建机制、胼手胝足拼效率,在开辟金融审判优化和金融市场保障新路径的上下求索中,前行的脚步稳健而扎实。

  ——本文载于2016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报》6版

《人民法院报》:青岛:维护金融安全 助力经济发展

来源:
2016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呼之欲出,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三年来,金融审判庭坚持“三个并重”,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案件,妥善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青岛地区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

  2014年以来, 青岛地区突发了“德正”“君利豪”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金融案件,给青岛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抢时间”,是决定金融案件审判效果的生命线。现代金融流通具有速度快、频率高、虚拟化等特点,这对金融案件保全和执行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案件立案后如果不及时将涉案标的保全,就很可能出现当事人趁机转移资产的现象。被告的财产往往隐蔽性高、分布范围广,要赶在当事人转移资产之前快速保全,必须惜时如金、分秒必争。

  为高效应对数量大幅上升的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依托青岛中院建立的“立案、保全、审判”一站式金融审判快速通道,与立案一庭、执行二庭、审管办、法警支队等部门通力合作,对金融系列案件优先审查,实现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保全,对重大紧急案件,实现保全裁定“立等可取”,力争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流失,确保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2014年6月11日下午,金融审判庭受理了56件涉及德正公司的系列案件,全庭法官当晚便将数百份查封裁定书制作完毕,立案一庭干警连夜外出赴内蒙古、甘肃等地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针对金融案件时效性强的特点,金融审判庭以“庭内审限”结案机制提升审判效率、降低金融纠纷的调判成本。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不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形的案件,做到“一、二审法定审限期减半”,即一审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每一件金融案件都可能波及众多实体企业。企业被起诉后,债权银行往往请求法院查封企业所有账户及其固定资产、动产、股权等。而企业一旦基本账户、生产资料、原材料被查封,经营活动便会陷入停滞状态,更加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如果在金融案件的裁判中只拘泥于个案案情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就可能让原、被告双方都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甚至会触发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社会责任和职业担当要求,金融审判庭必须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职业素养和办案准则。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企业,金融审判庭确立了“保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原则,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处理优质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案件时,金融审判庭坚持先保全、处置借款人的资产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代偿的做法,尽量减轻对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除非发现担保企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否则不对担保的企业账户、原材料等财产进行保全。尤其是对于生产经营良好、市场潜力大的优质企业,更是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证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进一步蔓延扩张。2015年春节前夕,某集团公司因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同时被多家银行起诉50余起案件。面对该集团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现状,为维护社会稳定,金融审判庭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经营的查封措施,同时多方联动,积极促成银企和解,该批案件最终以银行撤诉结案,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又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支持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

  1898年5月15日,随着德华银行在青岛正式设立,现代金融的血液第一次注入黄海之滨这座年轻的城市。2014年2月10日,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国家批复,青岛金融产业迎来了开埠以来第二个历史机遇期:全市新增金融机构200余家,金融产业增加值达到19%,11家银行机构在青设立分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与日俱增的交易类别使金融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集中释放,层出不穷的新类型违规行为、日益增多的专业化金融案件极大地考验着金融审判庭的司法智慧。

  金融审判庭成立的初衷,是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专案专办,为“财富青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金融审判庭全体法官凝心聚力、不辱使命,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收案1927件,结案1464件,11名法官人均结案133件,人均结案量全院第一。年轻的金融审判庭在超额完成办案指标的同时,也初步摸索出了中国金融审判领域的“青岛模式”。

  对于新生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审判庭尊重金融业务的特点,对确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向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发展的方面倾斜,为金融创新留足司法空间。例如,青岛地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普遍运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采用质物总量价值控制模式,质押物并非确定不变,同时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占有控制质物,这些特征物权法规定不明确。金融审判庭经过分析研判,在借鉴国际金融经验的基础上,原则上认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合法性,保障了金融秩序的高效稳定。

  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审判庭加强对新型金融法律关系的分析研判,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对风险隐患及成因进行专题调研,建立司法建议预警与规范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和专题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防范、化解风险。针对近年来大宗商品动产浮动质押引发的银行不良债权爆发的问题,金融审判庭提出专题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合同效力及监管不力、疏于核实质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占有质物的隐患,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关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立足专业审判与加强多方联动并重

  金融审判庭立足专业审判,强化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大局理念,瞄准打造一流队伍、提高审判质效目标,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面对案情庞杂、涉案主体众多的新型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以“团队模式”增强办案能力,组建了五个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金融系列案件”专案团队,一方面破解了法官专业背景单一的难题,一方面依靠团队协作节省了质证、调查的时间,使法官在针对案件开展司法审查的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估。金融审判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注重培训的内外结合、点面结合,将知识性培训和审判业务培训有机融合,不断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开展打造金牌法官活动,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法律政策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构成质押、被冻结后应否解冻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4年初,金融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且开户人在担保期间丧失对特定账户的支配的,应认定构成质押担保。同时,要求全庭法官尽量不冻结该类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冻结后,一旦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解冻的,应立即组织听证查明事实后及时解冻,避免给金融机构造成利息损失。2015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明确了贷款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与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掌握的标准一致。

  为统一金融监管尺度,青岛中院牵头与青岛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青岛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讨金融案件审判和金融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金融审判庭定期向银监局、银行业协会通报金融案件审判动态,提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青岛银监局定期向青岛中院通报银行监管政策变动、银行业务发展趋势等情况。银行业协会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经银监局汇总后向法院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金融审判庭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互助共赢,促进了重大金融纠纷案件的协同处置,为打造青岛市金融风险立体防控体系迈出了第一步。

  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社会效益最大化

  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转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机构的高度自觉。金融审判庭定期总结归纳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及金融业界存在的问题,发布《青岛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党委、政府规范金融市场运营、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为政府及时发现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进行监督整改提供第一手的判例依据。以《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基础,金融审判庭以司法建议、信息发布等方式不定期地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预警,“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普法”,用法治的力量为政府、群众和金融机构编织一张覆盖全市金融产业的安全网,实现了金融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14年底,金融审判庭在总结全年审判情况的基础上,向青岛市政府建议建立健全针对系列金融案件突发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及时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纠纷等情况后尽快确定导致群体性诉讼的根本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置:对于产能落后、市场饱和的企业,建议政府推进企业破产重组,隔断问题企业的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快速扩散;对于企业生产基本正常、前景看好、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建议政府给予必要帮扶,以缓解银企矛盾,帮助企业化解重大债务和担保风险,保存企业有生力量。针对新常态下经济减速换挡金融违约案件高发的趋势,金融审判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对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认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为及时、高效化解保险纠纷,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保监局联合创设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金融审判庭负责培训调解员,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2015年,调解中心在青岛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基层工作站。截至目前,调解中心共受理调解申请1628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1273件,标的额共计12205万元,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2015年9月,青岛中院被评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伴随“金改区”建设起步、经受“新常态”案量历练、顺应“大司改”潮流变革,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革故鼎新建机制、胼手胝足拼效率,在开辟金融审判优化和金融市场保障新路径的上下求索中,前行的脚步稳健而扎实。

  ——本文载于2016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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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青岛:维护金融安全 助力经济发展

2016年12月20日
作者:王洪坚 时满鑫 吕佼 宿敏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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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呼之欲出,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三年来,金融审判庭坚持“三个并重”,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案件,妥善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青岛地区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

  2014年以来, 青岛地区突发了“德正”“君利豪”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金融案件,给青岛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抢时间”,是决定金融案件审判效果的生命线。现代金融流通具有速度快、频率高、虚拟化等特点,这对金融案件保全和执行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案件立案后如果不及时将涉案标的保全,就很可能出现当事人趁机转移资产的现象。被告的财产往往隐蔽性高、分布范围广,要赶在当事人转移资产之前快速保全,必须惜时如金、分秒必争。

  为高效应对数量大幅上升的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依托青岛中院建立的“立案、保全、审判”一站式金融审判快速通道,与立案一庭、执行二庭、审管办、法警支队等部门通力合作,对金融系列案件优先审查,实现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保全,对重大紧急案件,实现保全裁定“立等可取”,力争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流失,确保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2014年6月11日下午,金融审判庭受理了56件涉及德正公司的系列案件,全庭法官当晚便将数百份查封裁定书制作完毕,立案一庭干警连夜外出赴内蒙古、甘肃等地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针对金融案件时效性强的特点,金融审判庭以“庭内审限”结案机制提升审判效率、降低金融纠纷的调判成本。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不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形的案件,做到“一、二审法定审限期减半”,即一审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每一件金融案件都可能波及众多实体企业。企业被起诉后,债权银行往往请求法院查封企业所有账户及其固定资产、动产、股权等。而企业一旦基本账户、生产资料、原材料被查封,经营活动便会陷入停滞状态,更加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如果在金融案件的裁判中只拘泥于个案案情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就可能让原、被告双方都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甚至会触发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社会责任和职业担当要求,金融审判庭必须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职业素养和办案准则。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企业,金融审判庭确立了“保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原则,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处理优质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案件时,金融审判庭坚持先保全、处置借款人的资产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代偿的做法,尽量减轻对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除非发现担保企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否则不对担保的企业账户、原材料等财产进行保全。尤其是对于生产经营良好、市场潜力大的优质企业,更是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证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进一步蔓延扩张。2015年春节前夕,某集团公司因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同时被多家银行起诉50余起案件。面对该集团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现状,为维护社会稳定,金融审判庭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经营的查封措施,同时多方联动,积极促成银企和解,该批案件最终以银行撤诉结案,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又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支持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

  1898年5月15日,随着德华银行在青岛正式设立,现代金融的血液第一次注入黄海之滨这座年轻的城市。2014年2月10日,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国家批复,青岛金融产业迎来了开埠以来第二个历史机遇期:全市新增金融机构200余家,金融产业增加值达到19%,11家银行机构在青设立分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与日俱增的交易类别使金融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集中释放,层出不穷的新类型违规行为、日益增多的专业化金融案件极大地考验着金融审判庭的司法智慧。

  金融审判庭成立的初衷,是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专案专办,为“财富青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金融审判庭全体法官凝心聚力、不辱使命,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收案1927件,结案1464件,11名法官人均结案133件,人均结案量全院第一。年轻的金融审判庭在超额完成办案指标的同时,也初步摸索出了中国金融审判领域的“青岛模式”。

  对于新生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审判庭尊重金融业务的特点,对确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向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发展的方面倾斜,为金融创新留足司法空间。例如,青岛地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普遍运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采用质物总量价值控制模式,质押物并非确定不变,同时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占有控制质物,这些特征物权法规定不明确。金融审判庭经过分析研判,在借鉴国际金融经验的基础上,原则上认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合法性,保障了金融秩序的高效稳定。

  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审判庭加强对新型金融法律关系的分析研判,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对风险隐患及成因进行专题调研,建立司法建议预警与规范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和专题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防范、化解风险。针对近年来大宗商品动产浮动质押引发的银行不良债权爆发的问题,金融审判庭提出专题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合同效力及监管不力、疏于核实质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占有质物的隐患,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关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立足专业审判与加强多方联动并重

  金融审判庭立足专业审判,强化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大局理念,瞄准打造一流队伍、提高审判质效目标,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面对案情庞杂、涉案主体众多的新型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以“团队模式”增强办案能力,组建了五个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金融系列案件”专案团队,一方面破解了法官专业背景单一的难题,一方面依靠团队协作节省了质证、调查的时间,使法官在针对案件开展司法审查的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估。金融审判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注重培训的内外结合、点面结合,将知识性培训和审判业务培训有机融合,不断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开展打造金牌法官活动,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法律政策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构成质押、被冻结后应否解冻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4年初,金融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且开户人在担保期间丧失对特定账户的支配的,应认定构成质押担保。同时,要求全庭法官尽量不冻结该类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冻结后,一旦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解冻的,应立即组织听证查明事实后及时解冻,避免给金融机构造成利息损失。2015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明确了贷款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与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掌握的标准一致。

  为统一金融监管尺度,青岛中院牵头与青岛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青岛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讨金融案件审判和金融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金融审判庭定期向银监局、银行业协会通报金融案件审判动态,提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青岛银监局定期向青岛中院通报银行监管政策变动、银行业务发展趋势等情况。银行业协会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经银监局汇总后向法院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金融审判庭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互助共赢,促进了重大金融纠纷案件的协同处置,为打造青岛市金融风险立体防控体系迈出了第一步。

  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社会效益最大化

  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转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机构的高度自觉。金融审判庭定期总结归纳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及金融业界存在的问题,发布《青岛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党委、政府规范金融市场运营、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为政府及时发现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进行监督整改提供第一手的判例依据。以《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基础,金融审判庭以司法建议、信息发布等方式不定期地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预警,“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普法”,用法治的力量为政府、群众和金融机构编织一张覆盖全市金融产业的安全网,实现了金融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14年底,金融审判庭在总结全年审判情况的基础上,向青岛市政府建议建立健全针对系列金融案件突发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及时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纠纷等情况后尽快确定导致群体性诉讼的根本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置:对于产能落后、市场饱和的企业,建议政府推进企业破产重组,隔断问题企业的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快速扩散;对于企业生产基本正常、前景看好、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建议政府给予必要帮扶,以缓解银企矛盾,帮助企业化解重大债务和担保风险,保存企业有生力量。针对新常态下经济减速换挡金融违约案件高发的趋势,金融审判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对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认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为及时、高效化解保险纠纷,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保监局联合创设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金融审判庭负责培训调解员,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2015年,调解中心在青岛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基层工作站。截至目前,调解中心共受理调解申请1628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1273件,标的额共计12205万元,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2015年9月,青岛中院被评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伴随“金改区”建设起步、经受“新常态”案量历练、顺应“大司改”潮流变革,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革故鼎新建机制、胼手胝足拼效率,在开辟金融审判优化和金融市场保障新路径的上下求索中,前行的脚步稳健而扎实。

  ——本文载于2016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报》6版

《人民法院报》:青岛:维护金融安全 助力经济发展

来源:
2016年12月20日

  2013年12月,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呼之欲出,在青岛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三年来,金融审判庭坚持“三个并重”,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案件,妥善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青岛地区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

  2014年以来, 青岛地区突发了“德正”“君利豪”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金融案件,给青岛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冲击。

  “抢时间”,是决定金融案件审判效果的生命线。现代金融流通具有速度快、频率高、虚拟化等特点,这对金融案件保全和执行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金融案件立案后如果不及时将涉案标的保全,就很可能出现当事人趁机转移资产的现象。被告的财产往往隐蔽性高、分布范围广,要赶在当事人转移资产之前快速保全,必须惜时如金、分秒必争。

  为高效应对数量大幅上升的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依托青岛中院建立的“立案、保全、审判”一站式金融审判快速通道,与立案一庭、执行二庭、审管办、法警支队等部门通力合作,对金融系列案件优先审查,实现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快速保全,对重大紧急案件,实现保全裁定“立等可取”,力争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流失,确保金融债权的及时、有效实现。2014年6月11日下午,金融审判庭受理了56件涉及德正公司的系列案件,全庭法官当晚便将数百份查封裁定书制作完毕,立案一庭干警连夜外出赴内蒙古、甘肃等地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针对金融案件时效性强的特点,金融审判庭以“庭内审限”结案机制提升审判效率、降低金融纠纷的调判成本。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不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形的案件,做到“一、二审法定审限期减半”,即一审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每一件金融案件都可能波及众多实体企业。企业被起诉后,债权银行往往请求法院查封企业所有账户及其固定资产、动产、股权等。而企业一旦基本账户、生产资料、原材料被查封,经营活动便会陷入停滞状态,更加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如果在金融案件的裁判中只拘泥于个案案情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就可能让原、被告双方都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甚至会触发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社会责任和职业担当要求,金融审判庭必须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职业素养和办案准则。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借款企业,金融审判庭确立了“保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原则,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处理优质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案件时,金融审判庭坚持先保全、处置借款人的资产或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代偿的做法,尽量减轻对担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除非发现担保企业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否则不对担保的企业账户、原材料等财产进行保全。尤其是对于生产经营良好、市场潜力大的优质企业,更是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证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进一步蔓延扩张。2015年春节前夕,某集团公司因公司高管出现问题,同时被多家银行起诉50余起案件。面对该集团经营正常、职工众多的现状,为维护社会稳定,金融审判庭慎重采取影响企业经营的查封措施,同时多方联动,积极促成银企和解,该批案件最终以银行撤诉结案,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安全,又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支持金融创新与防控金融风险并重

  1898年5月15日,随着德华银行在青岛正式设立,现代金融的血液第一次注入黄海之滨这座年轻的城市。2014年2月10日,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国家批复,青岛金融产业迎来了开埠以来第二个历史机遇期:全市新增金融机构200余家,金融产业增加值达到19%,11家银行机构在青设立分行……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与日俱增的交易类别使金融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集中释放,层出不穷的新类型违规行为、日益增多的专业化金融案件极大地考验着金融审判庭的司法智慧。

  金融审判庭成立的初衷,是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专案专办,为“财富青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金融审判庭全体法官凝心聚力、不辱使命,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收案1927件,结案1464件,11名法官人均结案133件,人均结案量全院第一。年轻的金融审判庭在超额完成办案指标的同时,也初步摸索出了中国金融审判领域的“青岛模式”。

  对于新生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审判庭尊重金融业务的特点,对确属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向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发展的方面倾斜,为金融创新留足司法空间。例如,青岛地区各金融机构近年来普遍运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采用质物总量价值控制模式,质押物并非确定不变,同时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占有控制质物,这些特征物权法规定不明确。金融审判庭经过分析研判,在借鉴国际金融经验的基础上,原则上认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合法性,保障了金融秩序的高效稳定。

  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审判庭加强对新型金融法律关系的分析研判,关注潜在的系统风险,对风险隐患及成因进行专题调研,建立司法建议预警与规范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和专题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防范、化解风险。针对近年来大宗商品动产浮动质押引发的银行不良债权爆发的问题,金融审判庭提出专题司法建议,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合同效力及监管不力、疏于核实质物,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占有质物的隐患,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关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立足专业审判与加强多方联动并重

  金融审判庭立足专业审判,强化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大局理念,瞄准打造一流队伍、提高审判质效目标,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面对案情庞杂、涉案主体众多的新型金融案件,金融审判庭以“团队模式”增强办案能力,组建了五个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金融系列案件”专案团队,一方面破解了法官专业背景单一的难题,一方面依靠团队协作节省了质证、调查的时间,使法官在针对案件开展司法审查的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估。金融审判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注重培训的内外结合、点面结合,将知识性培训和审判业务培训有机融合,不断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开展打造金牌法官活动,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法律政策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构成质押、被冻结后应否解冻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2014年初,金融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且开户人在担保期间丧失对特定账户的支配的,应认定构成质押担保。同时,要求全庭法官尽量不冻结该类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冻结后,一旦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解冻的,应立即组织听证查明事实后及时解冻,避免给金融机构造成利息损失。2015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案例,明确了贷款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与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掌握的标准一致。

  为统一金融监管尺度,青岛中院牵头与青岛市银监局、银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青岛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讨金融案件审判和金融行业监管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金融审判庭定期向银监局、银行业协会通报金融案件审判动态,提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风险,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青岛银监局定期向青岛中院通报银行监管政策变动、银行业务发展趋势等情况。银行业协会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经银监局汇总后向法院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了金融审判庭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互助共赢,促进了重大金融纠纷案件的协同处置,为打造青岛市金融风险立体防控体系迈出了第一步。

  努力实现金融审判社会效益最大化

  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转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的贯彻落实离不开机构的高度自觉。金融审判庭定期总结归纳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及金融业界存在的问题,发布《青岛市法院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党委、政府规范金融市场运营、防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为政府及时发现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进行监督整改提供第一手的判例依据。以《金融案件审理白皮书》为基础,金融审判庭以司法建议、信息发布等方式不定期地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预警,“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普法”,用法治的力量为政府、群众和金融机构编织一张覆盖全市金融产业的安全网,实现了金融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014年底,金融审判庭在总结全年审判情况的基础上,向青岛市政府建议建立健全针对系列金融案件突发的应急反应机制,在及时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涉诉纠纷等情况后尽快确定导致群体性诉讼的根本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置:对于产能落后、市场饱和的企业,建议政府推进企业破产重组,隔断问题企业的债务风险通过担保链快速扩散;对于企业生产基本正常、前景看好、资金暂时困难的企业,建议政府给予必要帮扶,以缓解银企矛盾,帮助企业化解重大债务和担保风险,保存企业有生力量。针对新常态下经济减速换挡金融违约案件高发的趋势,金融审判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对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认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为及时、高效化解保险纠纷,青岛中院与青岛市保监局联合创设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金融审判庭负责培训调解员,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2015年,调解中心在青岛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基层工作站。截至目前,调解中心共受理调解申请1628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1273件,标的额共计12205万元,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2015年9月,青岛中院被评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伴随“金改区”建设起步、经受“新常态”案量历练、顺应“大司改”潮流变革,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革故鼎新建机制、胼手胝足拼效率,在开辟金融审判优化和金融市场保障新路径的上下求索中,前行的脚步稳健而扎实。

  ——本文载于2016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