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李沧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辱骂、推搡民警,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在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月25日,李沧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辱骂、推搡民警,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在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4月25日,李沧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辱骂、推搡民警,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在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月25日,李沧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执法过程中,张某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辱骂、推搡民警,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某在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