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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庭认真审查证据解决购房人“办证”难题

2019年07月1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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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四庭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中,积极作为,帮助当事人解决跨越20年的房产证办理难题,用实际行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0日,李某与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01户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价款216000元。但李某在崂山区房屋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的房屋号为502户,而且购房收据的原件已交到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李某手中仅有复印件,因此房屋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民四庭办案人发现,上诉人李某已经交纳房款,且已实际入住房屋多年,该案有部分证据一审法院未进行查明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为保护李某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千方百计联系上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的销售人员于某,因于某在国外,经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证实收到李某的收据原件并交到公司,公司已收到李某的购房款。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又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查明501户的权利人另有他人并非李某,同时进一步确认了李某在502户居住多年的事实。

  李某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因青岛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办公室人去楼空,李某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帮助李某补交房屋差价款,办案人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对本案出具了说明并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协助李某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中院改判青岛某度假村公司协助上诉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得知20多年无法办理的房产证终于可以办理,已退休多年的上诉人李某对民四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中院法官勇于担当、一心为民。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新时代法院干警新形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四庭认真审查证据解决购房人“办证”难题

来源:
2019年07月16日

  近日,民四庭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中,积极作为,帮助当事人解决跨越20年的房产证办理难题,用实际行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0日,李某与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01户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价款216000元。但李某在崂山区房屋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的房屋号为502户,而且购房收据的原件已交到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李某手中仅有复印件,因此房屋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民四庭办案人发现,上诉人李某已经交纳房款,且已实际入住房屋多年,该案有部分证据一审法院未进行查明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为保护李某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千方百计联系上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的销售人员于某,因于某在国外,经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证实收到李某的收据原件并交到公司,公司已收到李某的购房款。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又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查明501户的权利人另有他人并非李某,同时进一步确认了李某在502户居住多年的事实。

  李某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因青岛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办公室人去楼空,李某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帮助李某补交房屋差价款,办案人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对本案出具了说明并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协助李某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中院改判青岛某度假村公司协助上诉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得知20多年无法办理的房产证终于可以办理,已退休多年的上诉人李某对民四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中院法官勇于担当、一心为民。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新时代法院干警新形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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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庭认真审查证据解决购房人“办证”难题

2019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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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四庭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中,积极作为,帮助当事人解决跨越20年的房产证办理难题,用实际行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0日,李某与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01户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价款216000元。但李某在崂山区房屋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的房屋号为502户,而且购房收据的原件已交到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李某手中仅有复印件,因此房屋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民四庭办案人发现,上诉人李某已经交纳房款,且已实际入住房屋多年,该案有部分证据一审法院未进行查明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为保护李某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千方百计联系上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的销售人员于某,因于某在国外,经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证实收到李某的收据原件并交到公司,公司已收到李某的购房款。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又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查明501户的权利人另有他人并非李某,同时进一步确认了李某在502户居住多年的事实。

  李某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因青岛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办公室人去楼空,李某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帮助李某补交房屋差价款,办案人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对本案出具了说明并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协助李某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中院改判青岛某度假村公司协助上诉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得知20多年无法办理的房产证终于可以办理,已退休多年的上诉人李某对民四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中院法官勇于担当、一心为民。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新时代法院干警新形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四庭认真审查证据解决购房人“办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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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6日

  近日,民四庭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审理中,积极作为,帮助当事人解决跨越20年的房产证办理难题,用实际行动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0日,李某与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01户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房屋价款216000元。但李某在崂山区房屋登记中心备案登记的房屋号为502户,而且购房收据的原件已交到青岛某度假村公司,李某手中仅有复印件,因此房屋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民四庭办案人发现,上诉人李某已经交纳房款,且已实际入住房屋多年,该案有部分证据一审法院未进行查明就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为保护李某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千方百计联系上青岛某度假村公司的销售人员于某,因于某在国外,经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证实收到李某的收据原件并交到公司,公司已收到李某的购房款。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四庭办案人又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查明501户的权利人另有他人并非李某,同时进一步确认了李某在502户居住多年的事实。

  李某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因青岛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办公室人去楼空,李某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帮助李某补交房屋差价款,办案人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对本案出具了说明并到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协助李某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中院改判青岛某度假村公司协助上诉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得知20多年无法办理的房产证终于可以办理,已退休多年的上诉人李某对民四庭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中院法官勇于担当、一心为民。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新时代法院干警新形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